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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4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阜阳市金汉商贸有限公司玉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金汉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427-1号申请人:阜阳市金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南京路188号君和皇家花园2#商住楼4室。法定代表人:李以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诚,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继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虎跑路31号。法定代表人:林韵强,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虎跑路31号。负责人:何一军,该公司经理。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79号裕兴苑商办楼6楼。负责人:陈宝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金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阜阳市金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阳市金汉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鑫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