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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8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李进南、蔡子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李进南,蔡子萍,王建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897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20333L。主要负责人:郑学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邱小芳,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进南,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蔡子萍,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王建业,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与被告李进南、蔡子萍、王建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静婉代理审判员  谢燕玉代理审判员  伍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运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