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关于熊英宏、熊大姐、熊四妹、熊英元与常德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常德市天铭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英宏,熊大姐,熊四妹,熊英元,常德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常德市天铭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697号原告:熊英宏,男,1950年12月24日出生,住常德市武陵区。原告:熊大姐,女,1939年2月17日出生,住常德市武陵区。原告:熊四妹,女,1944年6月27日出生,住常德市武陵区。原告:熊英元,女,1947年6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常德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肖健中,该中心主任。被告:常德市天铭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常蒿路华艺苑小区附1栋1楼。法定代表人:李主贻,该公司总经理。熊英宏、熊大姐、熊四妹、熊英元与常德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常德市天铭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对熊英宏就本案同一事实起诉后裁定驳回,现熊英宏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再次起诉时间在其上诉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熊英宏、熊大姐、熊四妹、熊英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 丽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方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