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贺新民与王敏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新民,王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贺新民,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敏超,男。本院在执行贺新民与王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敏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敏超存款158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景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额尔敦宝力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