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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奎伦七台河市福泰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五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奎伦,台河市福泰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五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68号申请执行人王奎伦,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福泰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五井。负责人,刘峰,职务,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6)第910号仲裁裁决书,王奎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6)第91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易新执行员  张 华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