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奎伦七台河市福泰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五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奎伦,台河市福泰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五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68号申请执行人王奎伦,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福泰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五井。负责人,刘峰,职务,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6)第910号仲裁裁决书,王奎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6)第91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易新执行员 张 华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