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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行审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诉陈怀伟行政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陈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3行审4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三环路3066号。法定代表人李成员,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五洲,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宽城区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陈怀伟。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陈怀伟行政强制执行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景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