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蕲春县明盛服装厂、铜陵新圣代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蕲春县明盛服装厂,铜陵新圣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688号申请人:蕲春县明盛服装厂,住湖北省蕲春县李时珍大道(蕲春县伟旺达电子厂内),法定代表人:梅书明。被执行人:铜陵新圣代服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翠湖四路西段2914号,法定代表人:程诒帅,机构代码:39451205-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蕲春县明盛服装厂与被执行人铜陵新圣代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新圣代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新圣代服饰有限公司价值元的财产,期限为24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