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45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伟、郭红与被执行人朱姗姗、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伟,郭红,朱珊珊,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534-1号申请执行人任伟,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郭红,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朱珊珊,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刘勇,男,1981年1月3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任伟、郭红与被执行人朱珊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驻天证民字第2063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珊珊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练江大道西段北侧、练江大道与规划道路围合区域福华御苑B区14号楼东4单元1层111号房产(证号:201603570)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鹏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