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8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贺芳与河北晨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贺芳,河北晨曜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084号原告:常贺芳,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邯郸市。被告:河北晨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城南堡村西。原告常贺芳与被告河北晨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常贺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常贺芳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印)书记员  杨伯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