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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文圆、公彦斌、左力军、刘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文圆,公彦斌,左力军,刘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俊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艳海,职务清资员。被执行人:肖文圆,女,1990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公彦斌,男,1989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左力军,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双,男,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肖文圆、公彦斌、左力军、刘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9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诉讼费3909.5元、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文圆、公彦斌、左力军、刘双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肖文圆、公彦斌、左力军、刘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开立的工资账户内的工资10000元,并冻结其每月工资2400元;扣划被执行人左力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开立的工资账户内的工资10000元,并冻结其每月工资3000元;扣划被执行人刘双在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账户内的存款16000元。本院已将扣划的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肖文圆所有的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鸡东县日盛花园3号楼2号门市房。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暂不申请对该房屋采取处分措施。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双名下黑GK39**现代车车籍,查封被执行人肖文圆名下黑G847**东风车车籍,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刘双、肖文圆名下的车辆车籍采取查封措施。被执行人公彦斌在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四委有房屋,被执行人刘双在鸡东县鸡东镇前进街一委有房屋,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公彦斌、刘双所有的上述房屋采取查封和处分措施。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表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肖文圆、公彦斌、左力军、刘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肖文圆、公彦斌、左力军、刘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左力军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肖文圆、公彦斌、刘双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现已超过三个月。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9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焕玉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