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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4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景龙与高洪良、方荣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景龙,高洪良,方荣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4751号原告:朱景龙,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广德县人,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勋伟,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联,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洪良,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方荣军,男,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关河东路44号1101-1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90856988H。负责人:王兴中,职务不详。原告朱景龙与被告高洪良、方荣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朱景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景龙以尚需治疗为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景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景龙负担。审 判 员 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莹书 记 员 沈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