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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秀云、杨秀红与被申请人王志凯、静恩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云,杨秀红,王志凯,静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470号申请人:王秀云,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杨庄村。申请人:杨秀红,女,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杨庄村。被申请人:王志凯,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王大卦村。系鲁N362**号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被申请人:静恩龙,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系冀B667**(冀B0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林西南霍庄村霍胜四街1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秀云、杨秀红与被申请人王志凯、静恩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876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静恩龙驾驶的冀B667**(冀B0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