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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李某、朱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李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北路1号。负责人许某某,该分行副行长。被执行人李某,女,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沛县。被执行人朱某,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鼓商初字第07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0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