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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廖振华申请执行泸州市纳溪区清泉食品厂督促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振华,泸州市纳溪区清泉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廖振华,男,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清泉食品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投资人:李安静。本院在执行廖振华申请执行泸州市纳溪区清泉食品厂督促程序案件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3民督2号支付令确定债权人廖振华的债权受偿数额为4200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42000元。因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清泉食品厂有多个债务,已拍卖的财产,本案正在参与分配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3执16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严风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