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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贺新兵与方建中、柴正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新兵,方建中,柴正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615号原告:贺新兵,男,1981年3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被告:方建中,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柴正凯,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原告贺新兵与被告方建中、柴正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9日,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新兵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贺新兵负担。审判员  刘祖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