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献申与新泰市新汶源食品厂、漯河经济开发区思远副食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申,新泰市新汶源食品厂,漯河经济开发区思远副食商行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464号原告:张献申,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新泰市新汶源食品厂,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大洛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29588575H。负责人:牛庆红,该厂厂长。被告漯河经济开发区思远副食商行。负责人:王尚选,系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原告张献申与被告新泰市新汶源食品厂、被告漯河经济开发区思远副食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张献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献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献申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张献申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