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达某、额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达某,额某,阿某,宝某,贺某1,布某,贺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达某。被执行人额某。被执行人阿某。被执行人宝某。被执行人贺某1。被执行人布某。被执行人贺某2。陈某与达某、额某、阿某、宝某、贺某1、布某、贺某2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1118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达某、额某、阿某、宝某、贺某1、布某、贺某2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某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达某、额某、阿某、宝某、贺某1、布某、贺某2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达某、额某、阿某、宝某、贺某1、布某、贺某2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诺 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阿拉木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