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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昌金、熊伟等与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金,熊伟,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范启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854号原告张昌金,男,195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修水县。原告熊伟,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修水县。被告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浔阳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肖雪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守莹,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启文,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金、熊伟与被告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范启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昌金、熊伟于2017年6月19日以证人刘某不能按时出庭作证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金、熊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昌金、熊伟负担。审 判 长 苏    家    发人民陪审员 樊后富人民陪审员何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