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4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曾朝阳、钟冬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朝阳,钟冬兴,刘富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曾朝阳,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冬兴,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刘富香,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曾朝阳与被执行人钟冬兴、刘富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第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借款766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钟冬兴、刘富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钟冬兴、刘富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钟冬兴、刘富香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钟冬兴、刘富香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闽0824执4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