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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3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庄广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庄广顺,胡艳冰,江西省威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3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6909670077。法定代表人:史益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庄广顺,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胡艳冰,女,1977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江西省威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35号A座502座,组织机构代码:73918793-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字21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庄广顺、胡艳冰、江西省威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江西远东房地产评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庄广顺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12号滨江一号小区写字楼1903室、1905室、1910室、1911室、1913室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4085053元。现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庄广顺的上述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庄广顺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12号滨江一号小区写字楼1903室、1905室、1910室、1911室、1913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