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保军与郭兴文、米占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军,郭兴文,米占荣,张孝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138号原告:杨保军,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山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仙,山西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兴文,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应县人,现住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彥佳,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占荣,女,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应县人,现住应县。被告:张孝亮,男,42岁,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本院在审理杨保军与郭兴文、米占荣、张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保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保军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0元,杨保军申请缓交,减半收取6350元,由杨保军负担。审判长 王举文审判员 兰桂萍审判员 武斌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建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