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马昭与万广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昭,万广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237号原告:马昭,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万广延,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马昭与被告万广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昭与被告万广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向原告借款2000元。2014年1月15日经清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本息共计4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农历3月底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4000元。万广延辩称,被告曾向原告借款2000元。2014年1月15日经清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本息共计4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借期至2014年农历3月底。被告向原告之兄另外出具的10000元借条内亦包含了该4000元借款。被告现同意归还原告4000元借款,但要求原告在其兄所执10000元总条子中将这4000元扣除。原告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原件一份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其身份。经本院组织质证,原、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5日原、被告就被告之前借原告的2000元进行清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本息共计4000元的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被告就之前债务本息清算后,被告出具4000元借条一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对借款事实亦认可,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万广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马昭归还欠款4000元。��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万广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文权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