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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12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298江苏澳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常州科莱美鼎钰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澳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科莱美鼎钰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298号之二原告:江苏澳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68988602R,住所地泰州市凤凰街道工业园区88号。法定代表人:张世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荣,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州科莱美鼎钰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85098739N,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剑湖村。法定代表人:孙华伟。原告江苏澳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科莱美鼎钰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澳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澳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保全费1035元,合计21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丁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