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4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长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长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516号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将军支路会江巷33号3单元3-1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6664428929。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菁,女,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谢长君,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长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粮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