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文军与于国华、包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军,于国华,包艳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652号原告:张文军,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回族,住赤峰市。被告:于国华,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包艳芳,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原告张文军与被告于国华、包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文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210元,由原告张文军负担。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