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正全、李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全,李兵,黄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全,男,生于1966年6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兵,男,生于1973年1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黄世红,女,生于1977年6月2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3442号李正全与李兵、黄世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李兵、黄世红已主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廷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