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03执12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杜进鹏与坚恩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进鹏,坚恩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12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杜进鹏。被执行人坚恩德。杜进鹏与坚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杜进鹏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1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