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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含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含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249号申请执行人:王含笑,女,199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宁波市振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783344189H。负责人:黄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含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小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