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清雷、李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雷,李文彬,李宇夕,马泽明,杜桂平,徐全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李清雷,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申请执行人李文彬,男,201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申请执行人李宇夕,女,200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申请执行人马泽明,男,194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申请执行人杜桂平,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被执行人徐全栋,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执行李清雷、李文彬、李宇夕、马泽明、杜桂平与徐全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02575万元,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4)清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