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柏胜与被告于永吉、王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胜,于永吉,王俊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173号原告:王柏胜,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于永吉,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它情况不详。被告:王俊波,女,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它情况不详。原告王柏胜与被告于永吉、王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柏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柏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柏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王柏胜负担。审判员 赵红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