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4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邮市汇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邮市雄鹰鞋厂有限公司、高邮市希望铝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市汇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邮市雄鹰鞋厂有限公司,高邮市希望铝业有限公司,李怀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66号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汇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高邮镇武安路。法定代表人:居春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邮市雄鹰鞋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八桥镇居庄村。法定代表人:武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邮市希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双庙村。法定代表人:李怀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怀兴,男,1964年2月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汇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邮市雄鹰鞋厂有限公司、高邮市希望铝业有限公司、李怀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作出的(2015)邮商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邮市雄鹰鞋厂有限公司、高邮市希望铝业有限公司、李怀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汇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汇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商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旻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