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令梅与被执行人李国全、刘广才、许涛、腾文秀、张丽英、柳财、刘月珍、刘明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令梅,柳财,刘明双,李国全,刘广才,许涛,腾文秀,张丽英,刘月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886号申请执行人:吴令梅,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秀山乡卫生院护士,住同江市二轻家属楼。被执行人:柳财,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临江镇富裕村一组。被执行人:刘明双,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临江镇富裕村一组。被执行人:李国全,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临江镇富裕村一组。被执行人:刘广才,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临江镇富裕村一组。被执行人:许涛,女,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临江镇富裕村一组。被执行人:腾文秀,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临江镇富裕村一组。被执行人:张丽英,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临江镇富裕村一组。被执行人:刘月珍,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临江镇富裕村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令梅与被执行人李国全、刘广才、许涛、腾文秀、张丽英、柳财、刘月珍、刘明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欣海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