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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毛孟发与张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孟发,张春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742号原告:毛孟发,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被告:张春华,男,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孟发诉被告张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孟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元,由原告毛孟发负担。审判员  付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