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毛孟发与张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孟发,张春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742号原告:毛孟发,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被告:张春华,男,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孟发诉被告张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孟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元,由原告毛孟发负担。审判员 付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