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蔡起翁、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屯西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起翁,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屯西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蔡起翁,女,1963年1月6日,汉族,北海市海城区,朱明锋,律师,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姚修毅,男,1991年8月1日,汉族,北海市海城区,朱明锋,律师。被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屯西第三村民小组,民族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修毅、蔡起翁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屯西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2016)桂05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