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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3942陈永涛与杨辅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涛,杨辅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3942号原告:陈永涛,男,196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杨辅升,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陈永涛与被告杨辅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永涛于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陈永涛负担。审判员  陆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