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文芹与唐加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芹,唐加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347-1号原告:王文芹,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唐加彬,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芹与被告唐加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加彬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加彬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佐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