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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6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金柏成与张贾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柏成,张贾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6584号原告:金柏成,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张贾会,女,199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柏成诉被告张贾会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柏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柏成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人民陪审员  王佳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昆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