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6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金柏成与张贾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柏成,张贾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6584号原告:金柏成,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张贾会,女,199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柏成诉被告张贾会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柏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柏成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人民陪审员 王佳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昆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