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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邱友生一审刑事通知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881刑初108号邱友生:你犯危险驾驶罪,经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已发生���律效力,现交付执行。你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缓刑考验期间: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