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3853-1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大连新创世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大连新创世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3853-13856号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文胜,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新创世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权属纠纷四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四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四案共计20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100元,由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刘玉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幸 越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