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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汪东与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汪东,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369号原告刘汪东,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池洲市贵池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大道欣荣路西一号。法定代表人曾宪才,局长。委托代理人甘鉴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培晓,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汪东不服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一案,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以与被告协商和解,并依法给予了奖励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汪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汪东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旭辉人民陪审员  周信桐人民陪审员  陆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