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1民初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沈德伟诉沈阳新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德伟,沈阳新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13号之一原告沈德伟被告沈阳新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德伟与被告沈阳新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2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启军代理审判员  王立东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