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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智浦芯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智浦芯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018号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玉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锦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应云,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智浦芯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2.5产业园G2栋701室。法定代表人:杨全。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智浦芯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3元。由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海军审 判 员  杨小平人民陪审员  曾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