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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1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刀子容与普洱永盛青少年野外拓展训练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刀子容,普洱永盛青少年野外拓展训练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1民初200号原告:刀子容,女,傣族,1969年12月19日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洱支公司职工,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被告:普洱永盛青少年野外拓展训练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永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刀子容诉普洱永盛青少年野外拓展训练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刀子容以被告承诺从2017年6月起每月付款2000元给原告,直至付清10000元止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刀子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刀子容撤回对被告普洱永盛青少年野外拓展训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刀子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文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