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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兵与武汉华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武汉华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李兵,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金塘镇。被执行人武汉华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沿海赛洛城。法定代表人:佘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兵与武汉华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华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兵达成和解协议并主动履行了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鄂1023执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德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平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