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6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刘志强与郭志钊杨红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6102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龙骧,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敏婷,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住址福田区,在审理原告吴某某、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1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0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篪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金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