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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旭与吉启、吉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旭,吉启,吉强,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燕赵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429号原告谢旭,男,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五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系×××9中华牌轿车乘车人。被告吉启,男,一九七八年二月四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系×××9中华牌轿车驾驶人。被告吉强,男,40岁,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9中华牌轿车实际车主。被告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辉,任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东二环团练屯村口南路西300米。被告燕赵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责人张永胜,任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广播局北行200米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旭诉被告吉启、吉强、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燕赵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旭于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