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民终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宗贵、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宗贵,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茂名市省道280线信宜筠竹坝至合水镇圩段,信宜新铺至高州石仔岭段路面改造工程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9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宗贵,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滨江大道金海岸花园C栋1单元501室。负责人:郑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茂名市省道280线信宜筠竹坝至合水镇圩段、信宜新铺至高州石仔岭段路面改造工程项目部,住所地:信宜市钱排镇。负责人:吴永江。上诉人黄宗贵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茂名市省道280线信宜筠竹坝至合水镇圩段、信宜新铺至高州石仔岭段路面改造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3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宗贵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按指定时间缴纳,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宗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强审判员 吕文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宇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