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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1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红强、王建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席守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强,王建国,席守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73号申请人王红强,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农场场部社区五区1组53号,身份证号:230811198106044418。申请人王建国,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农场场部社区五区1组201号,身份证号:230811197910018010。被执行人席守江,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农场场部社区五区1组68号,身份证号:230828197712136016。本院在执行王红强、王建国与被执行人席守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发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9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佳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