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郭喜凤与张建华、连保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喜凤,张建华,连保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679号原告郭喜凤,女,汉族,1962年12月8日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广庆,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华,男,汉族,1970年4月5日生,住林州市。被告连保兴,男,汉族,1957年4月23日生,住林州市。原告郭喜凤诉被告张建华、连保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6年11月24日鉴定的房屋转让协议;2、判决二被告返还租赁款等费用27500元;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应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喜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