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执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艳茹与李光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艳茹,李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2705号申请执行人:汪艳茹,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李光东,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本院在执行汪艳茹与李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04民初40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光东偿还申请执行人汪艳茹借款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6元,以上合计409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艳茹向法院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04执27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孙志军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何 涛书 记 员 金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